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2025全国迷你高球公开赛(昆山站)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广泛开展迷你高球活动,推动迷你高球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我中心定于2025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庄远望谷国际迷高球场举办2025年全国迷你高球公开赛(昆山站)。
现印发竞赛规程,请遵照执行并积极组队参赛。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5年10月22日
2025年全国迷你高球公开赛(昆山站)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二、承办单位
全国迷你高球运动推广委员会
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三、运营单位
苏州智击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比赛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6日
(二)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庄远望谷国际迷高球场
五、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的《中国迷你高球运动竞赛规则(试行)》。
(二)比赛使用由全国迷你高球运动推广委员会认证的标准迷你高球、球杆和球道进行。
(三)比赛项目:团体比杆赛、个人比杆赛。
(四)比赛组别:
1.成人组:2007年12月31日前出生;
2.青少年组:2008年1月1日(含)后出生;
(五)比赛同时进行团体比杆赛和个人比杆赛,分组及比赛具体赛序将于赛前另行公布。
(六)参赛资格:
1.本站赛事接受各社会大众组队报名,未满18周岁的参赛选手需监护人陪同,陪同人员需同时提交相应信息。
2.团体报名:成人组和青少年组每支参赛队伍由6人组成,领队兼教练1名,队员5名,团体选手同时参与个人比杆赛项目;
3.团体报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队参赛,不可跨代表队参赛。
4.报名运动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报名运动员无重大伤病史、无不适合参赛的相关疾病,自行办理赛事期间人身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保险。
六、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运动员得分同时计入团体和个人得分(不设个人排名奖励的组别除外),最后按照团体和个人总得分成绩进行计算排名,得分低者排名靠前。
(一)各组别比赛球道设置:
1.成人组(飞田球道18洞、奔田球道18洞各1轮,共计36洞);
2.青少年组(飞田球道18洞1轮,共计18洞);
(二)各组别奖励设置:
1.成人组:团体取前6名、个人按男、女取前10名进行奖励。
2.青少年组:团体取前6名,个人按男、女取前8名进行奖励。
以上(如有同分并列者,依据《中国迷你高球运动竞赛规则(试行)》规则执行)。
七、日程安排
八、报名、报到
(一)报名
1.各参赛队统一通过填写报名表格进行报名(附件1)。
2.团体(可由领队将报名资料统一填写)或个人将信息完整填写的报名表格发送至组委会工作邮箱:office@minigolfsport.cn,并抄送525899064@qq.com,组委会邮件回复确认后即视为报名成功。
3.如报名后因特殊情况不参赛或需要更换运动员名单者,必须于赛前7天告知赛事组委会,逾期不予变更。报名各项信息请务必完整准确填写。
4.报名截止时间:11月7日17:30。
(二)报到
1.成人组各参赛队需在11月14日20:00点前到周庄远望谷国际迷高球场报到,报到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1)报名队员二代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参赛队员签字的《自愿参赛承诺书》(附件2);
(3)覆盖参赛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证明;
(三)联系方式:
沈老师,15506250145;李老师,010-87183980。
九、经费
本次赛事免费报名参与,各参赛队伍交通食宿自理,组委会提供交通、酒店住宿推荐服务。
十、仲裁、技术官员
(一)赛事设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赛事技术代表、主要裁判由主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由承办单位在委员会指导下选派。
十一、比赛要求
(一)检录
1.严格尊重比赛时间,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检录区域,参赛运动员需持身份证件、佩戴运动员号码簿接受裁判员进行检录。
2.运动员在比赛开始后未检录则视为运动员自动放弃本场比赛。
3.检录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背号与检录信息是否一致,若信息不同则无法上场比赛,视为自动放弃本场比赛。
(二)着装要求
1.参赛队伍自备参赛运动服(上衣及裤子),款式、颜色统一,禁止任何不文明、不健康、政治敏感等元素,着装不得过于暴露。
2.所有运动员不得穿着带金属及边缘锋利鞋钉的运动鞋;允许佩戴手套、手套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迷你高球上留下任何残留物或明显划痕。
十二、申诉与处罚
(一)参赛队现场违规行为依据《中国迷你高球运动竞赛规则(试行)》规则执行,申诉程序和仲裁规范在赛前联席会议上公布。
(二)在本次赛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参赛队运动员违反赛事组委会相关参赛规定,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
十三、赛事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