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迷你高球运动委员会章程

2020-05-06 11:26:17 迷高委 125

全国迷你高球运动推广委员会章程

2020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迷你高球运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领导下成立的全国迷你高球运动推广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广和发展迷你高球运动,团结和组织迷你高球运动爱好者和工作者,促进迷你高球运动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提高,为全民健身计划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人员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各省及地方政府体育管理和指导机构、体育教育及科研机构、相关协会组织、媒体及宣传机构、社会体育力量及企业等。

第五条 迷你高球运动是一项适合全年龄段男女均可参与的大众体育运动,委员会面向全国各地区各族人民推广迷你高球运动。

第六条 委员会的标志、旗帜、口号、主题歌以及相关品牌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委员会是全国推广迷你高球运动的非营利组织机构,委员会的费用支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迷你高球运动的开展与普及。

第九条  研究制定迷你高球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以及规范全国各地迷你高球运动的组织形式和发展计划。

第十条  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性的各类迷你高球运动和竞赛展演,促进迷你高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第十一条  负责迷你高球运动标准研制和专业指导人才培养。研究、引进世界迷你高球运动联合会的运动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开展迷你高球运动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

第十三条  研究、引进世界迷你高球运动联合会的器材及装备标准,开发我国的迷你高球运动装备器材,制定迷你高球运动装备标准,促进迷你高球运动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迷你高球运动业内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代表中国参与和组织国际、国家和地区间的迷你高球体育竞赛、运动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负责参与国际迷你高球组织的联络及申请加入世界迷你高球运动联合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国家队伍的组建工作及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迷你高球赛事及活动。

第十八条 委托有条件的单位协助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一道做好迷你高球运动的反兴奋剂工作,纯洁体育,对兴奋剂说不,维持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奥林匹克2020议程》关于体育运动的战略规划及改革措施,提升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社体中心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4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一般由社体中心领导和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委员一般由本行业的企业负责人、行业专家等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即执行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常务工作、各专项委员会工作的协调及特别事务管理)、运动与竞赛委员会(负责运动、竞赛与反兴奋剂等工作)、技术与培训委员会(负责规则、标准及体系的拟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青少年委员会(负责青少年运动的开展以及世界杯国家队的培养)、宣传委员会(负责媒体宣传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法律事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法务、运动及赛事法务以及监督所有成员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行业专业人员担任。各委员会详细的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人员,经报请社体中心批准后解聘。委员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见第四条)变化,应及时报告社体中心并由社体中心审查决定是否符合继续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委员会任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社体中心的要求,制订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报社体中心批准后实施。委员会下设各部门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对外发布的规则、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须报社体中心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召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执行委员会可临时召集专项会议,必要情况下可召开半年度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每年向社体中心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社体中心提供的业务经费。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

(三)赛事活动收入。

(四)市场开发和社会赞助。

(五)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员会会议、赛事、培训等活动经费。

(二)委员会正常运营经费。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等须遵守社体中心财务有关制度和程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长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委员会审定,秘书长执行。收支情况应每年向社体中心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可委托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该单位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派专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部门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